缔结“绿色纽带”,凝聚行政执法合力。近期,在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的牵头督办下,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指导帮扶下,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与公安临潼分局携手完成西安市临潼区孟塬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方运维公司涉嫌自动在线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案件移交。共同推进执法协作,利剑出鞘,锁定证据,一致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亮剑。
深挖问题线索,精准研判处置。2023年7月12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临潼区砖瓦窑企业关停退出专项工作,执法人员在西安市临潼区孟塬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故障,经调取在线设备颗粒物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自6月11日至7月12日在线烟尘分析仪一直存在故障,数值为恒值,企业第三方运维公司没有及时进行运行维护,未保障在线设备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涉嫌自动在线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经深入调查,陕西清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孟塬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服务合同,全面负责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维护和相关环保服务。根据调查结果,执法人员对第三方运维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明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根据五部委《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组织专题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对接联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适用于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因此,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仍是行政处罚的延续。对于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方式就可以实现管理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但对于一些相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人身自由处罚,才能形成有效震慑。因此,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均设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该案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经过多次对接公安临潼分局,梳理分析执法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反复推敲,两部门集中研究,有效解决办案程序、调查处理、证据收集等方面的难点堵点,聚力攻坚线索收集,摒弃“坐、等、靠”获取案件线索的工作模式,化被动为主动。
做实证据收集,规范移送程序。通过借助公安部门先进的办案经验、丰富的执法手段和严谨的证据收集,及时帮助生态环境临潼分局发现不足、查漏补缺。围绕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公安临潼分局重点关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细节,特别强调作为主要客观证据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与证人证言类“调查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形成闭环,通过“调查询问笔录”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在公安临潼分局的协助下,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做实证据链,完善了证据收集。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已制作《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并于2023年8月14日将该案件移送材料清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等按要求移送公安临潼分局。
强化部门协作,完善长效机制。下一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持续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协作、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探索行刑衔接机制,蹚出一条双向无缝对接路径。群策群力解决生态环境难题,凝心聚力谋划区域绿色发展,构建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大执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