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情况。
《裁量基准》明确将对6种对生态保护不重视,生态破坏严重的情形进行从重处罚,分别是: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