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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咸阳两企业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罚

时间:2023-11-29 08:22来源: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
导读: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于2023年9月6日对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1期生产大棚外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于2023年9月6日对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1期生产大棚外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分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 100m2以内的,处罚幅度1-3万元”的规定。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对该公司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万元)。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陕西永恒志远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砂生产车间封闭大棚东侧空地上有煤矸石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露天堆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分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 100m2以内的,处罚幅度1-3万元”的规定。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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