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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警示 | 延安市某公司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案

时间:2024-01-22 08:15来源: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
导读:2022年4月24日,接群众反映某石子加工场,噪音扬尘污染严重。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该公司石子厂由于原场地租赁到期,2022年1月份将加工设备和石...

2022年4月24日,接群众反映“某石子加工场,噪音扬尘污染严重。”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该公司石子厂由于原场地租赁到期,2022年1月份将加工设备和石子搬到某村,总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未运行。检查发现:场地内堆放石子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完全使用防尘网遮盖。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于4月27日立案,同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石子场立即停止建设、1日内对站内堆料采取规范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于5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6月16日,再次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该石子厂非法生产导致环境污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所有设备呈停用状态、未运行。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石子场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于5月底新安装一台投破机及配套传输带,并进行调试生产石子约25方,石面约5方。该公司属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行为。执法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在笔录中对大气污染、未批先建和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公司共有大气污染、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三个违法行为: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的规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先后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石子场立即停止建设、1日内对站内堆料采取规范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期该公司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9000元,后按程序将该案件移送至延长县公安局,该公司负责生产的主管人员被公安机关拘留5日。

整改情况

同年6月27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该企业已停止建设,并对厂内所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使用绿色防尘网完全覆盖。

案件启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深入人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个别企业守法意识淡薄,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对于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坚决用好法律武器,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发挥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环境执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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