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发现我市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提交执行报告,责成分局执法人员立刻通知该企业要求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环保信息化平台巡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按季度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随即,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正式营运半年后,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按季度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法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了排污许可正副本,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承认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按季度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按季度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该条款无配套自由裁量。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2个月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该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同时做好后续执行报告提交工作,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到期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
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到期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上年第一、二、三季度和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案件启示
一、排污许可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排污单位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进行排污,是依法规范企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一项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运营期间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同时也是企业接受环境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
二、2021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后,我市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和违法行为。自行监测执行不到位、执行报告提交不规范、台账记录不规范这三项是检查企业中存在问题数量的前三位。希望排污企业能够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企业管理,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避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行政违法行为。
三、延安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平台运行以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多了一道“非现场执法”的利器,本案运用信息化平台中环境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一企一档”开展非现场执法,执法人员不到现场,与企业零接触,就可以锁定环境违法问题并督促整改,减少了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干扰,优化了执法方式,提高了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