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利和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砂工序正在生产,粉尘处理设施脉冲设备部分损坏,不能正常工作。除尘器下有大量粉尘,排放口有可视粉尘排出,厂区内有3个废气排放口,无废气排放标识且未安装检测平台,部分粉尘从废气排放口溢出。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七)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贵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情形分类:采取了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或者配备了净化装置,但未使用或者未保持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处罚幅度:3-4万元。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对西安利和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做出叁万元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