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曝光台 >

曝光!延安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并移出正面清单案

时间:2024-01-02 08:32来源: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
导读:2021年11月24日7时许,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工作人员在生态延安互联网+APP水质预警模块上发现吴起县金汤自动监测站在当日凌晨4点时水质异常,出现超标预警。当日8时许组织执法...

2021年11月24日7时许,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工作人员在“生态延安互联网+APP”“水质预警”模块上发现吴起县金汤自动监测站在当日凌晨4点时水质异常,出现超标预警。当日8时许组织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在金汤站上游开展排查,发现自动监测站上游陕西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围墙外有排污痕迹。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勘察,发现遗留痕迹未干,呈黑色、有臭味,顺势追踪发现该痕迹从围墙内流出。与其连通的是该公司雨水沉淀池,池内有养殖废水积存,呈黑色,经监测鉴定与围墙外的排污痕迹中污染物指标一致。经查实,11月24日凌晨,该公司养殖场尿液沉淀发酵池内的养殖废水从墙体缝隙溢出,进入猪场育肥区雨水管道,顺雨水管道流入雨水沉淀池后,从雨水排放口流入猪场西南侧河道。

执法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陕西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一)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具有D.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排入环境;一种情形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随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陕西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300000元。

整改情况

陕西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拆除了排污管线,并规范建立了养殖废水拉运记录台账。

案件启示

因该企业属于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被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列入延安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正面清单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减少现场执法检查,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0日内从正面清单中予以移出:(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并予以行政处罚的”,2022年1月2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移出正面清单并在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延安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平台运行以来,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赋予了一道“非现场执法”的利器。本案运用信息化平台中水环境质量“水质预警”模块发现案件线索,利用无人机顺河道展开排查摸排线索,真正做到了执法人员不到现场,与企业零接触,就可以锁定环境违法线索,既减少了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干扰,又优化了执法方式、提高了执法效能。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生态环境执法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主动依法生产经营,践行绿色发展的企业做到“无事不扰”。但是企业纳入执法正面清单,并不是戴上了“护身符”,而更应在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起到表率和带头示范作用。执法正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陕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坚决移出并公示。

------分隔线----------------------------
推 荐